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183條 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