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182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置相互連絡之設備。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