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0-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第六節 防火間隔 第110-1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