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二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第10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