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5條 法規: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及審定結果,應予統計、分析、按月彙整呈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