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4條 法規: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