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5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