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文件,按季向本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