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