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售、出租、出借、退貨或報廢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該部分之投資抵減證明,其已抵減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補繳各該部分已抵減之稅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