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3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一、觀光旅館。二、百貨公司。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