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