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