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指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