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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8條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8條
法規: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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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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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實施。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一、建築師。二、…
第4條
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第5條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評估人員辦理緊急…
第6條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
第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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