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一、建築師。二、土木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