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7條 法規: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