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4條 法規: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