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依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非經彙整發布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二、僅供規劃、參考使用;資料申請者於申請運用資料時,應簽署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