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彙整發布機關交付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應於資料收受之日起七日內檢附核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如附件二),由彙整發布機關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