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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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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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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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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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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於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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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住宅使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時,應檢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
第9條
原由中央主管機關為興建國民住宅已取得且尚未開發之國有土地,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
第11條
原由政府興建獨立使用之國民住宅社區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綠地及法定空地外之空地更名登記時,其個別所有權之比例,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於囑託登記清冊註明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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