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