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3條 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一、補助核准函。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