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評估機構應每半年將已受理之住宅性能評估申請案件、申請人名稱及評估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