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
二、淨水之方法。
三、設計年限。
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
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
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
七、設計圖、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
八、主要器材規範。
九、擬定開工、完成及開始供水之期日。
十、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興辦工程與原有設施之關係。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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