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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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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5條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5條
法規: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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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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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第10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
第11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二、該管土…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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