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第四條或第六條至前條之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
但其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取得授權之分支或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
前項中文譯本,亦得依公證法規定,由公證人認證。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