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改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改變計畫書、圖。
三、建造許可影本。
四、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圖說。
但與原核定建造許可所檢附資料完全相符者,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