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應建立警示裝置及浮標;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公告該警示裝置與浮標之位置、深度、大小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施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