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許可事項,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勘驗。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