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6條 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