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4條 法規: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