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3條 法規: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