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前條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及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前條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