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用亦應予補償。但有其他方式得以減低或免除其損失者,應相對減少或免除補償費。前項補償主管機關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後,據以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