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