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寬度及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之走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