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