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一、地形調查。二、地質調查。三、地下水調查。四、土地使用調查。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六、道路交通量調查。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