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指共同管道之一般斷面部分。五、特殊部:指斷面變化處與標準部以外之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管道 幹管 供給管 標準部 特殊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