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仍未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辦核准;經營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