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前,興辦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一、營運基本資料:應載明機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營運所在地、戶數、資本額、業務規模等項目。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或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職員名冊。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五、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前項文件正本,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