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依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及營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二、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