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核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社會住宅,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