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31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