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33-1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3-1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