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30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