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11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列入。修築計劃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