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