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之管線減徵二年。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